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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执1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彬、沈荣荣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刘彬,沈荣荣,江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4执1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通扬中路370号,组织机构代码75273412-X。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彬,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沈荣荣,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江卫东,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执行泰州市姜堰区再就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彬、沈荣荣、江卫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584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2016)苏1204民初58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2016)苏1204民初5842号民事调解书的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04民初5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