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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顾帅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帅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62号罪犯顾帅印,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鲁山县人,文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8)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帅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16日起至2027年12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1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10日对顾帅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顾帅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至12月,顾帅印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在鲁山县等地先后抢劫四起,抢得现金、��机等财物共计价值7200余元,赃款平分挥霍。2007年11月至12月,顾帅印伙同他人在鲁山县等地抢夺作案31起,抢夺现金、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27000余元,部分赃款、赃物已退还。该犯系累犯。罪犯顾帅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2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8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2015年2月、2016年2月、2017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一次、优秀六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顾帅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帅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