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遂宁市正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润臣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遂宁市正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润臣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正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凤台办龙池村6社。法定代表人:郑春陆,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润臣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80号1栋5层1号法定代表人:左磊,经理。上诉人遂宁市正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润臣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臣公司)及原审被告郑春陆、黄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6300-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正发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正发公司住所地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一并提起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润臣公司与正发公司签订的《沥青购销合同》为为买卖合同系主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由润臣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担保人郑春陆、黄小军向润臣公司出具《担保函》,双方系担保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即为从合同,润臣公司与担保人郑春陆、黄小军未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润臣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管辖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即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根据主合同即《沥青购销合同》中的管辖协议确定本案管辖,被上诉人润臣公司向协议管辖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正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