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陈小伟减刑刑事裁���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554号罪犯陈小伟。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河中法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四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陈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陈小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伟确有���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