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敏鹏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317号原告:黄敏鹏,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333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0288X。法定代表人:苏鉴,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天武,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敏鹏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黄敏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敏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巧玲人民陪审员 谢见日人民陪审员 徐韶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敏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