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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楚某、刘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楚某,女,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某1,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某2,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刘某3,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某4,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楚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书一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继承人刘建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16×××69、16×××05、16×××46的存款,在中国银行新里程支行账号为17×××52、账号为17×××53的存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