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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民初292号原告:黄某,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被告:马某,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当时发现被告右手有点畸形,提出质疑,介绍人称是小时候被开水淋坏所致,不是先天疾病。在未进一步了解的情况下,2015年12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认识时间短,彼此不了解,缺乏沟通,相信介绍人的话,没有婚前健康体检,仓促成婚。婚后发觉被告隐瞒病情,被告右手手指畸形且没有握力,双脚掌掌指畸形呈齐状,左乳没有乳蒂等。2016年5月被告怀孕,2017年2月9日在惠来县仙庵卫生院产育,借助产钳助产分娩了一男孩。新生儿是一个带有严重缺陷的畸形儿,患有:××、先天性喉鸣、漏斗胸、应激性溃疡并上消化道出血、消化道畸形、双手指、双脚掌呈齐状畸形,医生认为新生儿明显带有结缔组织疾病,属于马凡氏综合征遗传病,为常染色体显性遗传。原告祖上三代没有上述遗传病,新生儿的先天畸形疾病是被告显性遗传。被告婚前隐瞒病情,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婚后夫妻为了一些小事天天争吵,夫妻关系越闹越僵。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据此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也不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当庭质证、辩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因发现被告右手有点畸形,便提出质疑,介绍人称被告小时候遭受开水淋坏所致,就未放在心上。同年12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右手手指畸形外,且没有握力,双脚掌掌指畸形呈齐状,左乳没有乳蒂等。2016年5月被告怀孕,2017年2月9日在惠来县仙庵卫生院产育一男孩。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诊断,新生儿患有:××、先天性喉鸣、漏斗胸?应激性溃疡并上消化道出血、消化道畸形?马凡氏综合征?等疾病。2017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22日新生儿到普宁妇幼保健院治疗,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2日到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积极治疗后新生儿仅存活45天便死亡。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时,因原告嫌弃被告什么事都不会做,连煮饭都不会,上班回来还要煮饭给被告吃,原告抱怨被告好吃懒做,每天都是看电视玩手机而产生矛盾。2016年3月份原告责备被告洗菜洗不干净,被告不高兴就跑去躲起来。2016年4月被告没有煮饭,受到原告责怪,双方就发生吵架,致隔阂愈来愈深。在新生儿出生后,孩子有病被告未能精心照料而回娘家,且孩子医治无效死亡,原告怀疑系被告隐瞒带来的先天性遗传畸形疾病造成的,加剧了双方的矛盾。2017年3月11日被告离开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期间,2017年5月14、15日被告母亲带被告回来,2017年5月26日被告再次离开回娘家。现原告以合不来,无和好可能,无后代,感情也不好坚持要离婚。案经调解做和好工作无效。审理期间,经征询原告意见,其自愿表示,若离婚同意经予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衡量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2015年8、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12月1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双方认识时间短,未相互了解便匆促结婚,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因被告不会煮饭、看电视、玩手机等日常琐事发生矛盾,又因被告产育的新生儿有多种疾病,且医治无效死亡,原告怀疑系被告隐瞒带来的先天性遗传畸形疾病造成的,加剧了双方的矛盾,2017年3月11日被告离开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说明双方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表示合不来,无和好可能,坚持离婚,经做和好工作无效。说明双方难以一起共同生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的离婚主张,理由依据充分,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自愿表示同意经予被告经济帮助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二、原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予被告马某经济帮助10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户名:待报解法院诉讼费收入非税专户,账号:44×××16。审 判 长  陈振平审 判 员  胡汉斌人民陪审员  林俊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