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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曾文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5执21号被执行人:曾文章,男性,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陆丰市。本院在执行的曾文章因制造毒品罪没收财产一案,本院(2016)粤15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依主动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文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曾文章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报告个人财产、限制个人高消费,但曾文章未自觉履行义务,依曾文章的申报,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向中国人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陆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文章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文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位从审判员  叶剑亚审判员  张戊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飞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