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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蒲小娅与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小娅,王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民初2079号原告蒲小娅,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毅,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蒲小娅与被告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严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体洪、任万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蒲小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毅除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限界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小娅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毅立即偿还原告蒲小娅借款100万元,并从逾期之日2015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被告王毅向原告蒲小娅借款100万元,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蒲小娅现金人民币1000000.00,大写:壹佰万元整,时间为一年归还。借款人王毅身份证。”原告蒲小娅与2014年6月25日通过案外人冉某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南川支行账号向被告王毅转账100万元。该款逾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毅立即偿还原告蒲小娅借款100万元,并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南川支行对私客户对账单、证人冉合容出庭作证证言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王毅向原告蒲小娅的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提交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南川支行对私客户对账单、证人冉合容出庭作证证言在案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并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毅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蒲小娅借款100万元,并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严 波人民陪审员  胡体洪人民陪审员  任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郝寿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