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建春与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原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春,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原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81民初1213号原告:李建春,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午村镇吴吕村。法定代表人:张军才,经理。被告: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原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周村镇北曹庄村。法定代表人:张茂起,经理。原告李建春与被告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原利息12547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3日被告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高学存借款1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6��月,截止2017年2月底尚欠高学存210000元,同年3月20日高学存将自己的债权210000元及原利息125472元转让给原告,并有高学存和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该债权210000元及原利息125472元被告自2017年5月始每月还款28000元,一年内还清全部款项,最后一个月还清本金及210000元的利息,此债权转让协议书由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被告拒不履行转让协议书义务,为此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建春原借款利息100000元,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借款利息25472元,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和2018年1月20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20日前各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8年5月20日前偿还借款利息28000元,共计偿还��告李建春借款本金及利息363472元,即全部清结。二、被告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66元,由被告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