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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嘉与胡庆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嘉,胡庆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172号原告:葛嘉,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梁良,宁波市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庆竹,住宁海县。原告葛嘉与被告胡庆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葛嘉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葛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嘉负担。审 判 长  潘相斌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章小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