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班淑菊、丛鹏宇玩忽职守罪、金铎等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淑菊,丛鹏宇,金铎,唐洪海,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刑初47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班淑菊,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丛鹏宇,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金铎,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13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洪海,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15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高秀玉,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文,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5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梅检刑检刑诉[2016]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淑菊、丛鹏宇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金铎、唐洪海、金文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因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班淑菊、丛鹏宇、金铎、唐洪海、金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光庆审 判 员 岳政超人民陪审员 于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