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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朱光敏与重庆綦江齿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敏,重庆綦江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朱光敏,女性,1972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綦江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203494004。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朱光敏与被执行人重庆綦江齿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5)第26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綦江齿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光敏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72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有厂房和土地在他案中正在进行司法处分,该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只能等待参与他案分配。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本案暂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6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毅审判员 郭云雨审判员 李克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