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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连荣与付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荣,付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王连荣,女,汉族,69岁。被执行人:付蛟龙,男,汉族,28岁。申请执行人王连荣与被执行人付蛟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付蛟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立即赔付原告王连荣剩余各项损失的70%,共计5740.58元。二、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付蛟龙负担280.00元,由原告王连荣负担12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连荣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蛟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付蛟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蛟龙无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付蛟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付蛟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蛟龙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   艳   忠审判员 王向东审判员王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