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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肖洪纬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肖洪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被执行人:肖洪纬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肖洪纬借款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73862.00元,权利人至2017年8月尚未受偿173862.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唐 宁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