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放诉被告蓝中成餐饮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放,蓝中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734号原告李春放,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蓝中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李春放诉被告蓝中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臧涵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