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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放诉被告蓝中成餐饮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放,蓝中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734号原告李春放,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蓝中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李春放诉被告蓝中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臧涵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