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临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临丰,汪时巧,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许纯,潘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恢5号-3申请执行人: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77085176W(1-1)。法定代表人:朱学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孔春霞,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临丰,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汪时巧,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仁和村,组织机构代码55019967-5。法定代表人:高志红,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纯,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被执行人:潘书梅,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汇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临丰、汪时巧、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许纯、潘书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许纯、潘书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城关镇春秋路明珠花园3#402室(房地权皖舒字第000363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江 瑞代理审判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褚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