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玉莺与郑梅琼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玉莺,女,194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郑梅琼,女,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莺与被执行人郑梅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梅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