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省贵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省贵鸿实业有限公司,陈凤宜,杨增仁,郑仕姜,刘金辉,杨家雄,汤文婷,汤雯嘉,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高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84-3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赵子龙,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贵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凤宜。被执行人:陈凤宜,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杨增仁,男,汉族,1929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仕姜,男,汉族,1944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刘金辉,男,汉族,1983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杨家雄,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汤文婷,女,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汤雯嘉,女,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艾。法定代表人:肖传发。被执行人:江西省高新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肖传发。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贵鸿实业有限公司、陈凤宜、杨增仁、郑仕姜、刘金辉、杨家雄汤文婷、汤雯嘉、江西传奇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5日分别查封汤文婷、汤雯嘉名下土地证号为**号土地使用权及杨增仁名下位于周宁县产权证号为××号房产。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完毕为由,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强制措施。2017年8月2日,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汤文婷、汤雯嘉名下土地证号为**号土地使用权及杨增仁名下位于周宁县产权证号为××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财斌审 判 员 姚 国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