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建国、张巧灵等与郭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张巧灵,郭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139号原告:王建国,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张巧灵,女,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江,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江波,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民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王建国、张巧灵与被告郭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建国、张巧灵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国、张巧灵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王建国、张巧灵负担。审 判 长 刘玉峰审 判 员 赵美灵人民陪审员 承星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