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孟根图力嘎与胡格吉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根图力嘎,胡格吉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根图力嘎,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胡格吉勒,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49号孟根图力嘎申请执行胡格吉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格吉勒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孟根图力嘎申请执行标的物40只带羔基础母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格吉勒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的存款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