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无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无边,张小娥,付培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237号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龙光中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161058561D。法定代表人:熊祯辉,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国,系该行员工。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付无边,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张小娥,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付培学,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无边、张小娥、付培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无边、张小娥、付培学银行存款213818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无边、张小娥、付培学银行存款213818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89元,由申请人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仕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建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