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李海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859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海,男,汉族,1995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李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494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李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被执行人李海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李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李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 志 超执行员 杨 日 宏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淑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