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苏062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杨某某赔偿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0054.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二、被执行人杨某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补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44638.2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余款43638.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并交付。除此,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行踪不明,经调查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较差,且无固定家庭收入来源。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外地某建筑老板处务工且有劳务收入的线索,经查实,被执行人杨某某以其劳务收入逐步清偿原先所欠该老板的债务,且不能确定被执行人将来是否继续在其工地上打工,故无法要求第三人就本案协助本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经本院执行通卷会议讨论,拟对申请执行人予以司法救助。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838.26元,已执行到位1850元,本案执行标的额41988.26元和执行费558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追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已扣划并交付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以有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23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曹 鋆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爱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