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爱国因与被申请人邝发良、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爱国,邝发良,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551号申请人唐爱国,男,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邝发良,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申请人李红霞,女,1977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人唐爱国因与被申请人邝发良、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邝发良、李红霞银行存款3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唐爱国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爱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唐爱国名下位于郴州市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邝发良、李红霞银行存款3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