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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某某甲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甲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496号原告:魏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某某甲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甲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某某甲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何水利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