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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7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7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万学,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伟,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工业园区新长北线北侧。法定代表人:郭献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荣民,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798号民事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57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科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9元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相峰审判员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增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