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丁野、林灿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野,林灿培,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野,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巫晓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灿培,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审第三人: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2501房之自编05、0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40204085Y。法定代表人:梅虹。上诉人丁野因与被上诉人林灿培、原审第三人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野以已与林灿培和解解决双方纠纷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野自愿撤回上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3264.5元,减半收取为1632.25元,由上诉人丁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谭红玉审判员 闫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