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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盛成才与张红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成才,张红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838号原告:盛成才,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城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新,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成才诉被告张红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世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盛成才负担。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