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钟某、黄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钟某,男,生于1987年5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黄某,女,生于1989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1885号钟某与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黄某应支付钟某损害赔偿金25000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冯国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煜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