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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恢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书敏与种法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敏,种法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恢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书敏,女,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种法宽,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黄书敏与被执行人种法宽健康权纠纷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种法宽名下的车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应解除对种法宽名下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种法宽名下皖F×××××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淑敏审判员  周 瑜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况 萍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