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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68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住扶风县绛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商德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某与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32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3月3日生效。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返还203076元、赔偿逾期损失。并承担诉讼费2380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泰荣瓷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32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