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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晨与被执行人李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晨,李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578号申请人陈晨,女,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王新春,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原,男,199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陈晨与被执行人李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6398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李原欠陈晨借款本金22882元、利息1118元,合计24000元。于2017年1月27日前给付10000元,剩余14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如未按期履行任何一期还款,陈晨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以22882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8日至实际还款日,按年利率12%计算)。以上款项直接汇入陈晨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卡号:62×××78。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启洽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审判员  余 斌书 记 员  许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