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何管全减刑刑事裁���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管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591号罪犯何管全。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6日作出(2007)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管全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管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何管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罪犯何管全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管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管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