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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申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华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华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卢永平,吴春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韶宁,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广东星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华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卢永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卢永平,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春辉,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再审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华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卢永平、吴春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98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国卿书记员  刘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