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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林、程学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程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80号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被执行人程学辉,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余干县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陈林申请程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2015)干民二初第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学辉应支付申请人陈林案款50500.0元,承担执行费657.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程学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员  汪忠全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