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德敏、胡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敏,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27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敏,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浍沟派出所抓获,当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10月19日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女,汉族,1940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文盲,农民,住灵璧县。系本案被害人。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德敏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皖1323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德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李德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元九角六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李德敏不服,提出上诉。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蔡玉良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7)皖13刑终273号函灵璧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被告人李德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存在以下问题,重新审理时请予以查清:1、李德敏上诉提出,案发时是其报警,后一直在现场等待出警人员,又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之后一直在家等待处理,并没有“在逃”,重审时请查清李德敏的到案情况。2、灵璧县公安局浍沟派出所2017年4月10日“出警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应是2016年笔误)8月25日17时19分,接警后到现场,…当场双方表示相互谅解,胡某说自己腿痛并爬到自己家的三轮车上说要去治疗。出警民警是怎么进行现场处理的?3、重审时进一步了解案发时在场的群众,以利于准确定罪量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