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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向继山农村承包经营户、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继山农村承包经营户,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向继山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向继山,男,生于1958年1月27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水聚坪村一组43号。被执行人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水聚坪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赵志强,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继山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执行人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补偿申请执行人向继山农村承包经营户10296元,由被执行人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巴东县金字山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停产,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谭俊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