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993号原告:刘志强,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芳,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执行董事。原告刘志强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志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