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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田小萍与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小萍,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小萍,女,汉族,1971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永隆村六社,组织机构代码证45039749-8。法定代表人:黄文良,董事长。上诉人田小萍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山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向田小萍邮寄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田小萍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田小萍于2017年7月13日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超过7日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雪梅审 判 员  于 利代理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