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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荣成市沙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德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沙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德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060号原告:荣成市沙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88293154P,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沙窝街。法定代表人:陈玉军。被告:常德水,男,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君辉(被告之子),男,汉族,住荣成市。原告荣成市沙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荣成市沙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沙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志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