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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永红与华容县规划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红,华容县规划局,岳阳万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3行初26号原告:邓永红,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委托代理人:庞剑波,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规划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人民南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23446280334P。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剑,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岳阳万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马鞍新区马鞍山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6803056245。法定��表人:夏新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立农,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岳阳万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永红与被告华容县规划局、第三人岳阳万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案中,原告邓永红以原告考虑诉讼时效有碍和诉讼理由不足,被告也积极做了原告的协调工作,涉案争议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永红负担。审���长华芳审 判 员  周家人民陪审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