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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4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学军与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军,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702号原告:唐学军,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琴,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558室。法定代表人:方世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军诉被告天津市集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艺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