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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日清、黄永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日清,黄永海,冯义均,古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55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日清,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执行人:黄永海,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执行人:冯义均,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执行人:古海兴,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日清、黄永海、冯义均、古海兴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89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永海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皓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仇万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