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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执民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杨林聪,杨彩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温执民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北路698号,组织机构代码:05134835-7。法定代表人潘志富。被执行人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吴岙村,组织机构代码:72913395-9。法定代表人杨林聪。被执行人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工业城九龙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4413642-9。法定代表人林尖兵。被执行人杨林聪,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杨彩琴,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169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杨林聪、杨彩琴(2015)台温执民字第245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西街道工业城九龙大道南侧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西街道工业城九龙大道南侧的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方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戴 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台温执民字第2451号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1695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岭万顺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杨林聪、杨彩琴(2015)台温执民字第245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台温执民字第2451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同泰泵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西街道工业城九龙大道南侧的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附:(2015)台温执民字第245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经办人:方金荣联系电话:8612****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温岭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收件人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地点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文件签发人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2015)台温执民字第2451号执行裁定书年月日(2015)台温执民字第2451号协助执行���知书年月日备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