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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杜春农、杜春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杜春农,杜春雪,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3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号。主要负责人:张农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剑红,该支行清收部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春农,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杜春雪,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XX,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住松滋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以下简称松滋邮储银行)与被告杜春农、杜春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松滋邮储银行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滋邮储银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春农、杜春雪、XX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华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