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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行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陕西恒鑫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恒鑫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7行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白水县人力���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雷亚洲,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斌贤。被申请人陕西恒鑫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雷牙乡大洼底村。法定代表人张海鑫。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白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陕西恒鑫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白人社监罚字[2016]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案件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向申请机关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了部分罚款,申请人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陕西恒鑫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就部分执行内容达成合解并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陕西恒鑫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白人社监罚字[2016]5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非诉执行审查程序。审判员  陈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