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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和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和海林,男,1978年6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晋0525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和海林偿还借款本金198000元及利息177447.2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另负担案件受理费2140元、执行费5532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和海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和海林在银行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和海林在银行无存款,和海林分期分批履行1000元后,对剩余借款197000元及利息177447.26元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525执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执行员 靳利方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