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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安欣、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欣,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安欣,男,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陈国华,男,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陈安欣与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国华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喜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