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4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安欣、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欣,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安欣,男,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陈国华,男,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陈安欣与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国华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喜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