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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海锋与李军龙、吴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锋,李军龙,吴银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558号原告:张海锋,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红,华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龙,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银河,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海锋与被告李军龙、吴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海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原告张海锋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张海锋负担200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人民陪审员  张荣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