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海锋与李军龙、吴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锋,李军龙,吴银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558号原告:张海锋,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红,华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龙,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银河,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海锋与被告李军龙、吴银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海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原告张海锋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张海锋负担200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人民陪审员 张荣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源: